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:间接代理的特征
2016-03-29 15:01 珠海人事考试网 来源:珠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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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显名的间接代理(《合同法》第402条)
例1甲(公安局长)想买一辆玛莎拉蒂(Maserati)轿车,不方便自己出面。就找到乙(菜贩),要求乙以自己的名义到丙车行给自己整一台最贵的回来。乙以自己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,订立合同时,丙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。①乙的行为属于显名的间接代理。②原则上:该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、丙。甲是买受人,丙是出卖人。③例外:若乙、丙约定该合同只约束乙、丙,则甲无权请求丙交付汽车。(《合同法》第402条)
2.隐名的间接代理(《合同法》第403条)
例2甲(公安局长)想买一辆玛莎拉蒂(Maserati)轿车,不方便自己出面。就找到乙(菜贩),要求乙以自己的名义到丙车行给自己整一台最贵的回来。乙以自己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,订立合同时,丙不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。①乙的行为属于隐名的间接代理。②原则:该买卖合同仅约束乙、丙。乙为买受人、丙为出卖人。③例外:甲行使介入权或者丙行使选择权选定甲,该买卖合同才可直接约束甲、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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