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(三)项的规定是
2021-11-10 09:27 珠海人事考试网 来源:广东华图教育
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(三)项的规定是:“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”这是本案中被告做出答复的法律依据,根据案例,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:
A . 被告适用法律错误
B . 被告应当告知张某到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
C . 被告应当尽到信息查询检索义务,以证明信息是否存在
D . 被告在以“缴款凭证”检索未果时,应与张某沟通确认信息内容
参考答案:B
[华图教育参考解析]:
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。
张某向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获取“本市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”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信息公开的内容,不应当告知张某到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,B项说法错误。
本题为选非题,所以选B。
知识拓展:
案例中张某基于常识作出了“缴款凭证”的检索要求,行政机关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如果未能检索到,应适用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(四)项规定: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。”而非第二十一条第(三)项的规定。
【2015-上海A-130/上海B-133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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